HBTS/ZD 03-2017A-0
防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
為制止商業賄賂行為,確保檢驗檢測質量及各方權益,建立良好的檢驗檢測環境,維護本公司“公正性聲明”的嚴肅性,嚴格執行本公司“質量方針”,圓滿完成本公司“質量目標”,信守本公司對全體客戶的 “質量承諾”,結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及本公司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定義
商業賄賂是指本公司人員為謀取私利而與客戶發生的,在經濟、財物或者其他活動之間進行的,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為。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在與本公司相關的一切交易活動中所發生的,在經濟、實物、宴請等方面的一切非正常的幕后交易行為,包括檢驗檢測活動、儀器設備與標準物質購置等的各個環節。凡是對謀取私利而發生的,無論是主動索取還是被動接受的幕后交易行為都屬于本公司所規定的“商業賄賂”行為。
三、表現形式
1、在檢驗檢測活動進行前后,為謀取私利而采用暗示、威脅等手段,對客戶進行索取、詐騙錢物的;
2、不遵守檢驗檢測操作規程,不按公正性要求執行檢驗檢測活動,以詐取錢物的;
3、在與客戶的購銷活動過程中,獲取回扣的。
四、處理辦法
凡經查證構成商業賄賂行為的本公司正式人員,必須及時退回所接受的賄賂財物至本公司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人員在收到退回的賄賂財物后,應及時將其納入本公司帳戶,并注意保守有關秘密,以免產生不良影響?偨浝碓诖_認綜合辦公室人員已將賄賂財物入帳并出具憑證后,應評價其是否對相應客戶產生了不良影響,并對客戶進行必要的暗示說明,或者在客戶未付款中扣除收到的賄賂財物。
凡經查證構成商業賄賂行為的本公司聘用人員,在辦理退回的賄賂財物后,一般要予以清退或開除,同時終止合同關系。
如因此而產生檢驗檢測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裁定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五、本規定自2017年11月29日起執行。